违约金与损失脱节:违约金的数额应当与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相匹配。如果违约金设定得过高或过低,都无法起到应有的补偿或惩罚作用 。
忽视法律规定:违约金的设定不应违反法律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如果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调整 。
混淆违约金与赔偿金:违约金具有预定的惩罚性质,而赔偿金则是用来补偿实际损失的。在合同中应明确区分这两者 。
滥用“不可抗力”条款:有些合同错误地将不可抗力作为违约免责的万能条款,但实际上,不可抗力并不能免除所有违约责任 。
不考虑实际履行情况:在设定违约金时,应考虑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确保违约金的公平合理 。
违约金条款不明确:违约金条款应明确具体,包括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以及违约行为的具体情形 。
忽视司法调整权: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不能排除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违约金数额的调整权。如果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整 。
惩罚性违约金的误用:惩罚性违约金应当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并且其数额应当合理,不能随意设定高额惩罚性违约金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